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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务院调整督查激励措施 多项涉及环保

所属分类:新能源汽车发布时间:2018-12-14

       为进一步健全正向激励机制,充分激发和调动各地从实际出发干事创业的积极性、主动性和创造性,促进形成担当作为、竞相发展的良好局面,国务院决定将2016年实施的24项督查激励措施调整增加为30项。其中,有多项激励措施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。

激励措施两次充实完善,激励地方奋发进取、竞相作为

       为进一步推动党中央、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,2018年7月以来,国务院派出多路督查组对全国各地区、各部门相关工作情况开展了第五次大督查。

       按照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健全正向激励机制、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部署要求,结合大督查工作实际情况,国务院办公厅近年来持续探索开展督查激励工作。

       2016年11月印发《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2016〕82号),首次系统提出24项督查激励措施。

       2017年,又在2016年的24项激励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正向激励力度,提高了激励措施的“含金量”。如对地方水利建设投资落实较好、中央水利建设投资计划完成率较高的省份,每个省增加安排1000万元中央预算内投资等。

       第五次大督查开展以来,全国各地在许多领域涌现出不少新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。为进一步健全正向激励机制,促进形成担当作为、竞相发展的良好局面,国务院再次对相关激励政策进行了调整。

       12月10日,国务院办公厅公开发布《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2018〕117号),将激励措施从2016年的24项调整为30项。其中,根据部分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,调出了3项督查激励措施,对21项保留的督查激励措施进行了充实完善,并增加了9项督查激励措施。

对真抓实干、相关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,既保持了政策的延续性,也提升了大督查的权威性。对于激励地方奋发进取、竞相作为,推动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决策部署,具有重要意义。

多项激励措施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

    “对培育壮大接续替代产业、保障和改善民生、加强生态环境整治、着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转型成效突出的资源枯竭城市,中央财政在安排年度补助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,并优先支持在重大改革和重大政策方面先行先试。”

    “对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推进力度大、河湖管理保护成效明显的省(区、市),在分配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。”

     “对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成效明显的县(市、区、旗),在分配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。”

记者对比新旧版本激励措施发现,多项激励措施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,是此次调整的一大特点,充分体现了党中央、国务院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,打好三大攻坚战的鲜明导向。

       除了新增上述三项激励措施,原本就列入其中的“对环境治理工程项目推进快,重点区域大气、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地方给予相应奖励”;“对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力度较大,支持传统产业改造、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、承接产业转移和产业合作等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给予奖励”两项措施也得以保留。

如此一来,30项激励措施中就有5项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。

       不仅如此,在其他领域的激励措施中,也多了一些“绿色”元素。如在金融领域,针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工作成效较好的省(区、市),支持其开展金融改革创新先行先试,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公司信用类债券等金融创新产品。

       2018年11月,国务院办公厅对第五次大督查发现的“北京市大力推进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改革”等130项地方典型经验做法进行了通报表扬。哪些地方能得到今年国务院激励措施的支持,这或许是一个风向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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